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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53号)*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注: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例: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收筹划】“小规模”按季申报,别忽视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会计是如何处理呢?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1月销售收入为5万元,2月销售收入为2万元,3月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一、按月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二、按季度申报的会计处理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2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3月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2)3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条件,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3)季度末计算企业所得税2000元(80000×10%×25%)。
借:所得税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
如果按月申报,1月缴纳1500元,2月免征600元,3月免征300元;季度合计缴纳1500元,免征合计900元。
如果按季度申报,缴纳为零,免征合计2400元。可见,按月申报比按季度申报出现多缴1500元。
因此,按季度申报时,每月只做计提的会计处理,不做缴纳或免征的会计处理,季度末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达到免征条件时就将计提的合计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不符合免征条件时,按季度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
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废弃物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税率;2.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税率;3.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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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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