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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对股权投资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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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53号)*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注: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例: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一般转小规模又可以转了!利用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的后机会!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新的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注: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是“减按0.5%”而不是“按照3%征收率减按0.5%;
对比: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2.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购买方索取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
(三)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知否!知否!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小窍门!
新年伊始,相信很多会计在新年后个征期申报的时候,就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月度申报表不见了?是不用申报,还是系统又出问题了?
01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
税务局为了简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故而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季度申报。
大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查询纳税申报期限:
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的税种认定信息,“纳税期限”为“季”即为季度申报的。
本月*申报,等到4月申报季度的,申报期限为1月、4月、7月、10月。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其纳税期限对税额有较大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02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对税额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月报和季报对税款的影响。
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商业,1月份开8万,2月份开25万,3月份开7万,1季度总额40万,未开具(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如果按照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该季度需要交纳为400000/1.03*0.03=11650.49元;城建税为11650.49*7%=815.53元;教育费附加为11650.49*3%=349.5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1650.49*2%=233.01元;合计共需缴纳税款13048.元。
若调整为月度申报,1月、3月的月销售额均分别小于10万,不用交。2月月销售额大于10万,2月份应缴税额为250000/1.03*0.03=7281.55元,城建税为7281.55*7%=509.71元;教育费附加为7281.55*3%=218.4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为7281.55*2%=145.63元;合计共需缴纳税款8155.34元。
上述纳税对比,月度申报比季度申报4893.2元。
综上所述,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过30万元,其中有月份销售额不**过10万元可以免征,可以选择月度申报更为。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季报吗?能否改成月报?
03
申报期限的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三条规定: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季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变更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申报。但须注意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变更纳税期限需携带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情况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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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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