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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原先征收的时候,企业并不特别重视进项税票的收取,但营改增后,企业不得不重视进项税票的收取。我们列举以下几个常见的筹划项目。
企业劳务成本的进项税务筹划
目前行业,劳务用工成本占总承包成本的比例大约在20%-30%之间。目前企业考虑的方法有:
(一)劳务外包
劳动成本大约占了施工企业成本的20-30%。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劳动用工成本并未实行差额征税政策。此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从劳务外包企业取得专票。
但须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为了取得而外包,要综合考虑自己雇佣与劳务外包之间的成本大小而作出取舍。
(二)劳务派遣
对于一些临时的不经常的用工,企业可考虑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亦可取得6%或3%的**。但须注意,劳务派遣用工占总用工比例不能**过10%,同时要验明单位有无劳务派遣资质。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
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
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
其次,建筑企业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
由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
税务人员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
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缺乏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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