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原先征收的时候,企业并不特别重视进项税票的收取,但营改增后,企业不得不重视进项税票的收取。我们列举以下几个常见的筹划项目。
企业劳务成本的进项税务筹划
目前行业,劳务用工成本占总承包成本的比例大约在20%-30%之间。目前企业考虑的方法有:(一)劳务外包
劳动成本大约占了施工企业成本的20-30%。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劳动用工成本并未实行差额征税政策。此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从劳务外包企业取得专票。但须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为了取得而外包,要综合考虑自己雇佣与劳务外包之间的成本大小而作出取舍。
(二)劳务派遣
对于一些临时的不经常的用工,企业可考虑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亦可取得6%或3%的**。但须注意,劳务派遣用工占总用工比例不能**过10%,同时要验明单位有无劳务派遣资质。
企业用水用电支付给甲方的成本,甲方往往不给开具。诸如此类的各种原因,导致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进项。如果依然按照销售额查账征收没有足额抵扣,甚至会出现对企业成本征税的情况。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采取申请简易计税征收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三种简易计税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目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的只有上述三种,其中有价值和普适性的当属甲供工程项目,根据规定精神,税务机关要求对甲供工程的条件是放宽的,要求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该政策“应享尽享”,本身就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尽可能对企业简易征收。企业可与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据此提前作出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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